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3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鍾皎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叁拾壹元整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皎玄於090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2,240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31,43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09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1,431元整自095年0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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