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劉其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鄉○○段○○○○○○號之土地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大約多少?
二、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之住居所。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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