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上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市地重劃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上字第34號上訴人 巫佑豐 (兼 巫萬進 之承受訴訟人)
巫林 玉綢 (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巫佑杰 (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巫佑光 (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上訴人 巫雪惠 (即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張寶軒 律師
參加人臺中市 安和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表人 吳金條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梁宵良 律師 蔡本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市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巫佑豐、 巫林玉綢 、巫佑杰、巫佑光及巫雪惠為上訴人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巫萬進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查明巫佑豐、巫林玉綢、巫佑杰、巫佑光及巫雪惠為上訴人巫萬進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證。爰依職權裁定該繼承人應為上訴人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玉卿法官張國勳法官洪慕芳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邱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