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61號聲請人 田得亮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皮祖鍵 (亡)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皮祖鍵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皮祖鍵遺產之墊付費用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繼承人皮祖鍵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皮祖鍵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4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皮祖鍵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所有遺財,嗣經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以
102年度司執字第71128號強制執行,業已拍定且分配完畢,被繼承人之遺產尚餘新臺幣(下同)2,009,658元,並由聲請人領回,預備移交國庫。茲因遂行遺產管理人職務時,有先行墊付相關必要費用,為此提出相關單據,請求核定管理遺產時之墊付費用6,4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此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狀況,亦經家事事件法第182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本院職權查調105年度司繼字第1161號及本院106年度 司家 催字第65號卷宗無訛,並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06年4月5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06年司家催第65號民事裁定分類廣告收據(400元)、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高冠裕事務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5,000元)等件在卷可稽,然有關聲請人所述,關於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所須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1,000部分,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上開事件之程序費用(即本院106年度司家催字第65號),並已於該裁定主文內指明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故此部分爰不納入本件遺產管理人為遂行職務所先行墊付之費用計算。至聲請人所聲請核定其餘先行支付費用各節,核與所述情節相符,則本件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所墊付費用部分應為5,400元(計算式=400+5,000)。至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性質上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序費用,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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