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84號聲請人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賀鳴琴 聲請人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許惠珍 聲請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曾達夢 聲請人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簡世峯 聲請人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王元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案經經濟部准予登記,茲因公司之土地廠房至今尚未處理完竣,致清算不能完結,為此聲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分別經本院90年度司字第10號函准備查,及本院100年度司字第13號、100年度司字第41號、101年度司字第9號准許變更清算人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8年4月26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年4月26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8年10月2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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