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14號聲請人 鄒文雄 相對人 鄭小燕 (即 鄭洪 之繼承人)
鄭曉鳳 (即 鄭洪之 繼承人) 鄭左龍 (即鄭洪之繼承人) 鄭左虎 (即鄭洪之繼承人) 鄭左豹 (即鄭洪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債權人鄭洪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假扣押裁定後(本院83年度全字第269號),迄未就本件欲保全之請求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嗣原債權人鄭洪死亡,由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經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