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6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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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26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進輝
楊秉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100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進輝、楊秉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