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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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1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王 陳純麗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林英美 關係人 林秋雄
陳純淑 趙之鈺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王陳純麗(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收養林英美(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