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795號債權人涂志宏上列債權人涂志宏因與債務人張朝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涂志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支票「原本」(共13張)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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