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輔宣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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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輔宣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輔宣字第1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法定代理人 楊文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