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小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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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小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小上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國家林園A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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