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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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 龍熙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豐華聯│土地銀行北桃│102年11月5日│329,222元│FA0000000│││合廣告│園分行││││││有限公│││││││ 司林 字│││││││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