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奎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奎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奎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情形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6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附表┌────────┬───────────┬───────────┬───────────┐│編號│1│2│(本欄空白)│├────────┼───────────┼───────────┼───────────┤│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本欄空白)│││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傷力之槍枝││││0.25毫克以上情形│││├────────┼───────────┼───────────┼───────────┤│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本欄空白)│││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算1日。│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28日│103年間起至105年8月│(本欄空白)││││13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本欄空白)││年度案號│年度速偵字第5784號│年度偵字第1903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壢交簡字第2304│107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本欄空白)││││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16日│107年10月24日│(本欄空白)│├───┼────┼───────────┼───────────┼───────────┤││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壢交簡字第2304│107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本欄空白)││││號││││├────┼───────────┼───────────┼───────────┤││確定日期│106年2月10日│107年11月13日│(本欄空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備註│年度執字第3484號│年度執字第431號│(本欄空白)│││(已執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