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天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天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天祿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若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則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三、查受刑人所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檢察官據以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衡 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之犯罪態樣(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與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手段有異,所侵害之法益(侵害公共安全與未能善盡駕駛注意義務,造成被害人受有重傷)、法規範目的亦不盡相同,並對其所犯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
四、至附表編號1所示雖有併科罰金之刑,然附表編號2部分並無罰金刑,自無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且檢察官聲請意旨亦未及於此部分,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業務過失致重傷││││險│││├────────┼──────────┼──────────┼──────────┤││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臺幣15000元.有期徒│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宣告刑│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一日.││││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31日│104年10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速偵│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01號│第7008號││├───┬────┼──────────┼──────────┼──────────┤││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桃原交簡字第│107年度原交上更一字│││││46號│第2號│││├────┼──────────┼──────────┼──────────┤││判決日期│108年02月19日│108年03月13日││├───┼────┼──────────┼──────────┼──────────┤││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桃原交簡字第│107年度原交上更一字│││判決││46號│第2號│││├────┼──────────┼──────────┼──────────┤││判決│108年03月19日│108年03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