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6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家騰 (原名 陳進發 、 陳冠宇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20676號)
一、相對人於民國94年3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8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4年3月11日至100年3月11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5月10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2、帳務資料暨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