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諺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833號、106年度緩字第1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袋(餘重零點壹叁貳捌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李政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6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該案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1袋(餘重0.1328公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6年1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見偵卷第38頁),而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因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前開扣案物俱屬第二級毒品,而應應一併沒收銷毀。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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