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65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董祐䖅(原名: 董瓊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參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玖元正,其中:
㈠、信用卡部分壹拾參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壹拾參萬壹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消費性貸款部分肆萬玖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現金卡借貸部分壹拾柒萬零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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