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3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8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內含「Sildenafil」西藥成分之禁藥「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伍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禁藥係指藥品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輸入或攜帶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後,有關大陸地區產製藥品輸入或攜帶進入台灣地區,該條例第40條既有以進口論之明文,其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自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所稱之禁藥(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509號判決要旨亦可參照)。再按販賣禁藥,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即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已成立(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606號判例及92年度台上字第5920號判決均可資參照)。扣案之「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5瓶,其包裝外觀上均無行政院衛生署許可輸入之字號,且製造商為大陸地區安徽省三體醫藥保健品公司,上開禁藥應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未經核准,擅自自大陸地區所輸入者,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禁藥,被告卻仍基於營利之意圖,向之販入,核其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被告甲○○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禁藥之低度行為,已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96年度台上字第150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甲○○基於一個販賣營利之犯意,在其店內反覆地販賣上開禁藥,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屬集合犯,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為謀小利,販賣來路不明之禁藥,置社會大眾身體健康於不顧,惟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經本件之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且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五萬元,以勵自新。末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此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參照。另參照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15026號刑事決議,亦認依藥事法第20條及第22條之規定,倘偽藥及禁藥並未立法禁止持有者,即非屬違禁物,惟倘係屬犯罪行為人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諭知沒收,不得併諭知沒入銷燬之,準此,扣案內含「Sildenafil」西藥成分之禁藥「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5瓶,均係屬未經我國衛生署核准輸入、進口之禁藥,且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且扣案物品尚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之規定宣告沒入銷燬,仍在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證(見偵卷第2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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