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5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5796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請具體陳明下列事項:一、債務人丁○○、丙○○○所積欠之新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