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5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5693號債權人宜誠鄉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