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告立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 律師
呂清雄 律師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陳彥任 律師 王子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