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7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相對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補正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