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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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貳萬壹仟捌佰零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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