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970號原告 湯金煽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 律師被告 李花玉 (即被告 李啟明 之承受訴訟人)
李睿宇 (即被告李啟明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花玉、李睿宇為被告李啟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啟明於訴訟繫屬後死亡,李花玉、李睿宇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花蓮縣豐濱鄉戶政事務所檢送之戶籍資料(現戶部分)、戶籍資料(除戶部分)在卷可憑。原告聲明由李啟明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命李花玉、李睿宇為被告李啟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