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聲請人應就「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協商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據實說明,並提出下列相關資料證明之:
1.說明聲請人自95年起迄今除了擔任環保局之臨時員工外,是否有其他工作收入(如:打零工)?為何協商時於「收入證明切結書」記載每月收入約17,000元?應說明95年起迄今之各份工作及薪資狀況,並提出聲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如有其他工作,亦一併提出薪資明細單或薪資轉帳存摺。
2.應說明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自協商後是否增減?而聲請人既於毀諾後始離職,為何認失業導致聲請人未繼續履行協商?聲請人是否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請聲請人據實敘明,並就該事由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㈢聲請人自95年迄今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
存摺封面、自95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㈣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再與各家銀行為個別協商?請陳報與何
家債權銀行為個別協商?至今是否仍持續還款?或於何時停止還款?並檢附個別協議書、每期繳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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