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7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姜貴泰┌───────────────────────────────────────────────────┐│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7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林驛丞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50,000元│NH0000000│98年11月10日││││信用合作社南港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