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黃煜芬 訴訟代理人 黃煜茹 被告 陳俊樺 法定代理人 陳萬清
程翠銘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96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