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OLATT即陳富昌(緬甸國籍)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 伍貳玖陸 公克,含空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400號被告KOLATT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5296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綦詳;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查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後(驗後淨重0.5296公克,含空包裝袋1個),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0年4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紙在卷可稽(見100年度毒偵字第2400號偵查卷第40頁)。是上開扣案物品係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