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瓊嬅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蘇稜詔 相對人即債權人?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尚瑞強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陳麗智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楊雅婷 上開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裁定民國107年10月2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集保股票帳戶影本、存摺明細影本及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聲請人資產僅有消費寄託債權惟扣除手續費用及郵務送達費用已無實益,且已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消費寄託債權之受寄人│金額(新臺幣/││││元)│├─┼───────────────┼───────┤│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青年郵局│285│├─┼───────────────┼───────┤│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77│││維分公司││├─┼───────────────┼───────┤│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66│││││├─┼───────────────┼───────┤│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122│││多分公司││├─┼───────────────┼───────┤│5│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16│││公司││├─┼───────────────┼───────┤│6│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100│││高雄分公司││├─┼───────────────┼───────┤│7│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328│││民分公司││├─┼───────────────┼───────┤│8│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631│││司(原華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