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85號原告輝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勤家愷 原告 勤榮輝 訴訟代理人 謝宏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程程 、 盛少廷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委任謝宏山為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訴訟,惟未提出委任狀,應予補正。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