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50號聲請人 林樹明林蘇糖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翁美珠┌───────────────────────────────────────────────────┐│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5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02│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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