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被告乙○○
智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上列被告因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交易字第2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交通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妙俐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