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227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楊天祐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曾振南 (歿)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債務人曾振南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而強制執行法就當事人能力並無相關規定,故依同法第30條之1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惟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所明定,故自然人於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於訴訟程序即無當事人能力,於強制執行程序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如債權人對已死亡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即因欠缺執行要件而為不合法,且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39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明因現查無債務人名下可供執行之財產,爰同時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等情。惟查,債務人早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之111年1月29日即已死亡,此有債務人戶籍資料在卷足憑,揆諸首揭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死亡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自有未合,且核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