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及限制閱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字第1號抗告人 許鴻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BASFSE(德商巴斯夫歐洲公司)等間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及限制閱覽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勞聲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國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