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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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69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泓榮 選任辯護人 葉泳新 律師
王聖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緝字第51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泓榮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已於偵、審程序自白,情節非重,被告並無逃亡之動機。被告雖經通緝到案,惟被告係因搬家而未收到傳票,並非逃亡。被告現與女友同住,有固定住居所及工作,並配合偵查機關辦案,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因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前於民國112年7月25日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所犯為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起訴後因本院傳、拘無著,於111年2月18日發布通緝,嗣於112年5月11日始為警查獲;考量所犯罪責非輕,經起訴後任意遷移住所而未向地檢署或法院陳報,經本院長時間通緝始到案,堪認有逃亡之虞;且於本案偵查中,依檢察官之命令由具保人出具新臺幣5萬元保證金,惟被告及具保人於本案起訴後,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應認對被告已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擔保後續訴訟程序進行;權衡本案追訴之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私益,認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故裁定自112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同時駁回被告停止羈押之聲請。
㈡被告本次聲請停止羈押,仍係就前次聲請所執理由再為主張
,不足以影響本院所認定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