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6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湘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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