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與同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予以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以父親肢體殘障,乏人照料,被告為獨子,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以盡孝道。
三、本院認為被告所犯為重罪,且犯罪情節嚴重,為防止被告逃避重刑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所提及的家庭事由,在被告將來接受刑之執行時,一樣要面對;而家庭難以兼顧,也是一般在押被告所要面臨的問題,難以成為具保停止羈押的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銘壎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