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3號原告弈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東銘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
劉啟光 被告緯漢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朝雄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原告得請求給付之款項,係以兩造間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該案訴訟仍未終結,經詢問兩造亦認本件可裁定停止訴訟,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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