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8號附民原告 陳芊綺 附民被告 江國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石蕙慈法官李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