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63號聲請人 劉菊英 相對人 張蔡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設定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燕巢│ 瓊安 │631│旱│431.41│1/2│├─┼───┼────┼───┼─────┼─┼──────┼───────┤│2│高雄│燕巢│瓊安│695│田│3886.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