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1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邱國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81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國勝│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5%│││82382元││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邱國勝│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20%│││64095元││月1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