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三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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