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中簡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福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關於「處有期徒刑」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主文欄記載「處有期徒刑貳月」,惟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則記載「處有期徒刑」,而漏載「貳月」,原判決正本顯與原判決原本不符,爰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及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佳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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