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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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告 何麗卿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複代理人 劉孜育 被告 呂東佳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號請求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之訴之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4年1月19日裁定命在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號請求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除據原告陳報外,另有案號查詢結果可憑。故本件已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