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海商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海商字第4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峯海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李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