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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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瑞發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09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瑞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吳瑞忠 」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吳瑞忠」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瑞發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為掩飾身分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與地點為如附表所示行為,顯係基於相同犯意且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而難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被告接續偽造署押應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易生公共危險,仍於酒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經警攔檢並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達每公升0.37毫克,罔顧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幸未肇事發生實害,惟被告為規避刑責而冒用其兄吳瑞忠之名義受檢,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各該文件上偽造署押及持以行使,有害於道路交通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對行政處分、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如附表「偽造署押枚數」欄所示「吳瑞忠」名義之署押(含簽名及捺印),均為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署押枚數│欄位│├──┼─────────┼─────────┼─────────┤│1│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偽造「吳瑞忠」簽名│受測者欄││││1枚││├──┼─────────┼─────────┼─────────┤│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南│偽造「吳瑞忠」簽名│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市警交字第ST089395│1枚││││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103年9月1日調查筆│偽造「吳瑞忠」簽名│受詢問人欄│││錄│1枚及捺印1枚│(應告知事項)│││├─────────┼─────────┤│││偽造「吳瑞忠」簽名│簽名欄││││1枚及捺印1枚│(願意接受夜間詢問│││││)│││├─────────┼─────────┤│││偽造「吳瑞忠」捺印│騎縫處││││6枚││││├─────────┼─────────┤│││偽造「吳瑞忠」簽名│受詢問人欄││││1枚及捺印1枚│(筆錄終結處)│├──┼─────────┼─────────┼─────────┤│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偽造「吳瑞忠」簽名│簽名捺印欄│││康分局法定障礙事由│2枚及捺印2枚││││舉證報告書│││├──┼─────────┼─────────┼─────────┤│5│被告權利告知書│偽造「吳瑞忠」簽名│被告知人簽章欄││││1枚及捺印1枚││├──┼─────────┼─────────┼─────────┤│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偽造「吳瑞忠」簽名│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康分局執行逮捕、拘│1枚及捺印1枚││││禁告知本人通知書│││├──┼─────────┼─────────┼─────────┤│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偽造「吳瑞忠」簽名│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康分局執行逮捕、拘│1枚及捺印1枚││││禁告知親友通知書│││├──┼─────────┼─────────┼─────────┤│8│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偽造「吳瑞忠」簽名│本人欄│││領回授權委託書│1枚及捺印1枚││││├─────────┼─────────┤│││偽造「吳瑞忠」簽名│本(委託)人欄││││1枚及捺印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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