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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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7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治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0211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9102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