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377號
聲請人 陳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君摩 間撤銷贈與事件,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林金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377號
聲請人 陳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君摩 間撤銷贈與事件,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