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調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377號

聲請人 陳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君摩 間撤銷贈與事件,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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