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5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李聖義 被告 吳汰紝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5日上午9時57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