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再字第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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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救再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再字第10號聲請人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103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且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度簡抗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即本院103年度簡抗再字第1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3年6月17日103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聲請人仍表不服而聲明異議,應依聲請再審程序處理,因其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03年7月3日以103年度救再字第10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7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嗣聲請人又對本件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3年8月5日103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駁回確定,則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103年9月22日院內查詢單附卷可參,是其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玉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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